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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砸坏爱车无人承认男子状告整栋楼业主法院判决:57户业主和物业公司担责
添加时间: 2024-08-04 20:05:09   所属:行业资讯



  一人之过,需要全楼“买单”?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就发生这样一起案件,引发群众广泛关注。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高空抛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受害人车辆损失5500余元,57名业主每人赔偿63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住在大庆一小区15号楼。2022年7月10日,其将自己的奥迪A3红色小型轿车(出厂日期为2012年)停放在相邻的16号楼2单元的停车位中。次日下午,王某发现了自己的爱车受到了毁坏,其中,车左前灯灯罩破裂且夹有垃圾,车辆左前侧地面处有部分垃圾清扫痕迹,故其当即联系其所在的社区物业公司,欲调取监控录像。

  然而,联系物业公司后,对方却回复称该停车区域未设置监控录像,王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出警后制作了调查笔录,认可案涉车辆损坏为高空抛物所致,并进行调查。

  经公安机关调查,因现场无监控视频及目击证人,故最终对王某车辆损坏案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为将车辆修复后接着使用,在事发报警后,王某就将自己的爱车送到了4S店维修,并为此支付了车辆维修费用1.7万余元。

  后因最终未能找到高空抛物的具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无奈之下,王某遂将物业公司和整栋楼百余户的业主诉至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所住小区的业主共同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1.7万元,并由物业公司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立案后,由于涉及当事人众多,为此法院格外的重视,该案审理由精审法官组成合议庭,并在庭前组织全庭人员进行微信送达、集中送达、公告送达和直接上门,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同时进行身份信息的核对工作。

  另外,主审法官还深入小区进行现场勘查,发现王某所住小区为34层高楼,结合其停车位置和房屋建筑结构特点,排除了部分住户高空抛物的可能性。经向原告释明,其主动撤回对部分业主的起诉,同时还主动放弃了部分业主的诉权,最后只起诉了59户业主。

  通过上述前期系列工作的开展,有利于进一步了解案件,确保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当事人主体的正确性,同时还能高效推进庭审进行。

  在庭审中,原告王某认为,所有被告都有实施高空抛物可能性,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未在事发区域安装监控,存在过错,应承担补充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小区监控设备在建设时已规划完毕,物业无须增设监控设施,是原告将车辆停放在空白区域,应自担责任。另外,物业在电梯内、小区宣传栏等地张贴提示,提醒业主们禁止高空抛物,已尽义务无责。

  业主们更是苦不堪言,纷纷以事发时家中无人、窗户安装纱窗与护栏、无从窗户扔东西习惯、所在楼层不存高空抛物条件、家中居住脑梗老人无力高空抛物及原告应提供行车记录仪视频等很多理由抗辩,否认自己系侵权人,不应担责。

  为使庭审现场成为普法课堂,真正的完成“审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高新区人民法院坚持深推诉源治理工作,决定在庭前向社会公开,在送达过程中告知当地居民和辖区各物业公司,邀请旁听案件审理。

  开庭当日,迎来了80余名旁听人员。在庭审现场,物业公司及部分在庆的业主出庭应诉。案件审理长达五、六个小时,但旁听群众的热情依然不减。经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阶段,各方充分发表意见,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陈述。

  在庭中,法官进行释法明理,讲解了高空抛物法律规定,剖析了高空抛物严重危害性,并指出高空抛物已成为了悬在头顶的“利器”,故要拒绝高空抛物,否则代价沉重。

  “这场庭审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不仅让我们学到了许多法律知识,同时还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要以此为教训,拒绝高空抛物,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庭审结束后,一位旁听群众这样表达道。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安调查及法院现场勘验,足以认定王某车辆损失系高空抛物所致。在其报警后,物业未在案涉事故发生地点附近设置监控,没办法提供监控录像,导致公安无法确认直接侵权人,故王某主张应由停车位所在位置的住户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因其中两名业主能证实其与家人在案涉事故有几率发生的期间不在大庆本地,故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诉其他住户仅以家中窗户安装护栏、带锁纱窗等证据抗辩不具备高空抛物条件,但并不能证实在此期间家中无人居住的状况,也不能排除实际使用人不是高空抛物侵权人的可能性,故应承担对应赔偿相应的责任。

  物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根据过错程度认定其承担50%赔偿责任,剩余50%应扣除未起诉业主责任后,由57户业主承担。另外,鉴于4S店就仅损坏灯罩的前灯进行整体更换,未保留配件导致没办法确定残值,故认定原告主张的车灯配件费合理价格按照其主张的70%计算,为1.1万余元。据此,法院遂判决物业公司赔偿5500余元,57名业主每人赔偿63元。判决后,各方诉服息判。

  高空抛物,不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也常常给人造成身体伤害,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因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一直以来备受关注。

  2019年11月,最高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2021年3月1日,最新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厘定了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将高空安全保护推向了一个历史新高度。

  《民法典》让建筑物使用人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和责任,但从预防损害发生和有关当事人利益平衡的角度讲,此规定还是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这不仅有利于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更有助于合理分散损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此外,法律也规定了建筑物使用人如能够验证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则不担责。可以说,法律此规定实现了民事主体权利保护与社会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

  可见,高空抛物是一个十分危险的行为,能确定具体行为人的,将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找不到具体行为人的,则由可能实施高空抛物的业主共同分担受害人风险。本案就是这种情形,故法院判决57户业主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合理的,是《民法典》实质正义的体现。

  本案对广大业主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际使用人要按时进行检查、维护建筑设施,排除安全风险隐患,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不随意对外抛掷烟头、饮料瓶等物品,否则发生意外事故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协助做好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健全包括安装监控等物业设施及管理手段,尽到物业管理义务。否则若发生高空抛物事件,物业服务企业可能就要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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