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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筑起物业维修新“保障线”
添加时间: 2024-08-04 20:07:11   所属:新闻中心



  经市政府同意,《金华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金华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实施细则》近日印发,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保修金用于保修期内物业维修,由建筑设计企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则用于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业主交存。

  《实施细则》规定,保修金管理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由建筑设计企业在物业竣工验收备案前向物业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交存。

  新建住宅物业、居住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均应交存保修金。交存标准为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2%。

  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保修期限: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全装修交付商品房埋设在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为8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施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整体的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根据《细则》,物业保修工程可以由建筑设计企业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其委托该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或探索由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人组织实施。保修请求人向保修实施单位提出保修请求,自认定之日起15日内启动实施维修。

  保修金使用后,需要由建筑设计企业足额补存保修金。保修金的储存期限为8年,存储期满建筑设计企业可申请退还保修金。如明确说放弃退还权利的,保修金本息及余额转入该物业服务区域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细则》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建筑物内共用部分、建筑区划内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

  业主们关心的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市区目前执行的交存标准为:独立别墅、设置有电梯的物业按每平方米70元,连体别墅按每平方米55元,多层住宅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交存。《实施细则》对此作了调整,改为按当地近三年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交存,地下室、储藏室参照地上物业类型标准收取。

  按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以物业区域为单位,按照幢、房号分级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区域的,以幢为单位,按房号设分户账。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涉及整个物业区域、单幢物业,或一个单元的,由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一同承担,分摊的费用从业主分户账中列支。

  当业主分户账内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应及时组织续交,余额不能低于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以支付分摊费用的,由该业主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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